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53号
申请人:周**,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翟**,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年6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4、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7、工程建设资金核算说明;8、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9、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后经被申请人要求2024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3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也不存在延长答复期限通知申请人的情形,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一期”建设项目的公开信息为:开发商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已经就周**、朱*、刘**、彭**申请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本局于2024年6月7日收到你们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核,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如下问题:1、你们邮寄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姓名为打印,按法律法规,需要手写签名加按手印或盖章方符合要求。2、彭小清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并非原件。3、所有《授权委托书》上的时间均经过涂抹修正,且涂抹修正处未按手印确认。请您们将这些问题资料在收到此回复意见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申请。”但申请人一直没有交补正材料,直至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未改正。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7日,就周**申请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本局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你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核,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如下问题:1、你邮寄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姓名为代理人个人签名印章,按法律法规,需要本人或代理人手写签名。2、《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申请时间存在涂抹情况。3、你邮寄的《授权委托书》上第一栏委托人处并未签名,仅在落款处签名加按手印,仍需在第一栏委托人处补上委托人签名。请你们将这些问题资料在收到此回复意见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申请。”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提交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就周**申请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回复,因此,对于周**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均及时进行了回复,不存在未进行回复的情形。申请人所说“2024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充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从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轨迹显示的,2024年6月23日19:42分“您的快递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而被申请人在下午17:30分已经下班,最迟18:00,单位所有人员均离开,下班后单位大门是关闭的,无值班人员,单位也没有收发室,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快递。
经审查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开发商资质信息: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期”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前置材料:2、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4、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7、工程建设资金核算说明;8、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9、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该邮政快递物流单号为*****。2024年11月13日,该快递物流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物业代收,办公室】”。2024年12月4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湖南省株洲县分公司出具《快递延误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单号为:*****的快递文件邮件,于2024年6月20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寄出,收件地址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预计送达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但因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工作疏忽,将邮件投递于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快递直至2024年12月3日才送达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误时长共计162天。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7日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延误证明》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实际未签收亦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延误证明》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