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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2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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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52

 

申请人:**,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翟**,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6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人防类验收信息:1、人防工程设计图纸;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批准文件及异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消防类验收信息: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备案材料。后经被申请人要求20246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623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也不存在延长答复期限通知申请人的情形,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46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一期”建设项目的公开信息为:人防类验收: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在2024613日,被申请人已经就彭**、朱*、刘**、彭**申请信息的公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本局于202467日收到你们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核,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如下问题:1、你们邮寄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姓名为打印,按法律法规,需要手写签名加按手印或盖章方符合要求。2、彭**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并非原件。3、所有《授权委托书》上的时间均经过涂抹修正,且涂抹修正处未按手印确认。请您们将这些问题资料在收到此回复意见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申请。”但申请人一直没有交补正材料,申请人所说“20246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充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从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轨迹显示的,20246231942分“您的快递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而被申请人在下午1730分已经下班,最迟1800,单位所有人员均离开,下班后单位大门是关闭的,无值班人员,单位也没有收发室,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快递。

经审查查明:20246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人防类验收信息:1、人防工程设计图纸;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人防工程异地建设批准文件及异地建设费用缴纳凭证。消防类验收信息: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备案材料,该邮政快递物流单号为****20241113日,该快递物流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物业代收,办公室】”。2024124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湖南省株洲县分公司出具《快递延误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单号为:****的快递文件邮件,于2024620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寄出,收件地址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预计送达时间为2024623日,但因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工作疏忽,将邮件投递于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快递直至2024123日才送达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误时长共计162天。202412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并于20241217日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快递延误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快递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实际未签收亦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快递延误证明》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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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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