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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2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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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51

 

申请人:**,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翟**,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621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623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也不存在延长答复期限通知申请人的情形,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中陈述其于20246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一期”建设项目的公开信息为: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邮件签收20246231941分。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该申请材料,从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轨迹显示的,20246231941分“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而被申请人在下午1730分已经下班,最迟1800,单位所有人员均离开,下班后单位大门是关闭的,无值班人员,单位也没有收发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快递。

经审查查明:202462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的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该邮政快递物流单号为******2024623日,该快递物流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124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湖南省株洲县分公司出具《快递延误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单号为:******的快递文件邮件,于2024621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寄出,收件地址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预计送达时间为2024623日,但因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工作疏忽,将邮件投递于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快递直至2024123日才送达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误时长共计161202412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并于20241217日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及《快递延误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实际未签收亦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及《快递延误证明》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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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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