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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3-31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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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14

 

申请人:**,男,汉族,住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文**,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花石村塘湾组。

法定代表人:汤望林,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文**反映因档案遗失未纳入社保的回复》事实不清,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26日向本机关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两种权利救济途径的性质、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处理和结案方式等方面均截然不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经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对调查事实情况作出了信访回复,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对案涉信访回复不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31                         (行政复议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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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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