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14号
申请人:文**,男,汉族,住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文**,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花石村塘湾组。
法定代表人:汤望林,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文**反映因档案遗失未纳入社保的回复》事实不清,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两种权利救济途径的性质、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处理和结案方式等方面均截然不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经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仅对调查事实情况作出了信访回复,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对案涉信访回复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1日 (行政复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