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5号
申请人:朱*,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翟**,系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系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为查验“****一期”建设项目相关信息,2024年6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如下:1、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竣工验收报告;3、竣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5.住宅使用说明书;6.房屋质量保证书。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部分答复违法,理由如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第3、4项政府信息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由被申请人保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予提供相关材料,所以被申请人关于第3、4项政府信息答复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全部予以回复、公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为自然资源局职能,不动产实测系规划部门的职责,根据2019年《中共株洲市渌口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归至新组建的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我局建议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局无法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该项目涉及的竣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非常多,不能确定申请人需要的是那些图纸,也无电子存档,故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诉其可至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印其需要的相关信息材料,让申请人充分获取其需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已全面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等6项政府信息,由于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工作疏忽,将邮件投递于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快递直至2024年12月3日才送达至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7日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延误证明》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案涉回复意见中部分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意见,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第3、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是否合法,现对此评析如下:
一、案涉《回复意见》回复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非被申请人原因,即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同月17日将案涉《回复意见》及材料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
二、案涉《回复意见》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竣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涉及图纸繁多且厚重,若按照申请人的方式提供,将造成过大成本,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沟通以其至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印其需要的相关信息材料的方式,让申请人充分获取其需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政府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根据2019年《中共株洲市渌口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项政府信息所涉职能转移至自然资源局,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回复意见》中向申请人告知了获取该项政府信息的途径,即建议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对于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