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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4-11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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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2

 

申请人:**,女,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湖南**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2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为查验“**一期”建设项目相关信息,2024年6月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如下: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备案材料。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上述四项信息部分答复违法,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相关信息提供所掌握的材料,综上,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答复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全部予以回复,且其申请的工程消防信息在我局制作保存的也进行了公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一期”属于二类高层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该项目也没有单独的消防施工图审查,只有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含在施工图纸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局无法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该项目涉及的竣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非常多,不能确定申请人需要的是那些图纸,也无电子存档,故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诉其可至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印其需要的相关信息材料,让申请人充分获取其需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已全面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人防类验收信息5项及消防类验收信息4项,由于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工作疏忽,将邮件投递于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快递直至2024年12月3日才送达至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7日将《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延误证明》等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案涉回复意见中部分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意见,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快递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消防类验收1-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是否合法?现对此评析如下:

一、案涉《回复意见》回复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非被申请人原因,即快递员送达至错误地址,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同月17日将案涉《回复意见》及材料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

二、案涉《回复意见》内容是否合法?

经与被申请人核实,案涉项目属于二类高层建筑,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即无消防设计审查相关的资料,仅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已按照公开流程提供给申请人。案涉消防类验收1-4项政府信息除上述《验收意见》能区分出来提供给申请人外,其余信息均不具备或杂糅在施工图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消防类验收1、2、4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消防类验收第3项政府信息: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其包含在施工图内,不能进行区分,且涉及图纸繁多且厚重、无电子存档,若按照申请人的方式提供,将造成过大成本,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沟通以其至城建档案馆查阅复印其需要的相关信息材料的方式,让申请人充分获取其需要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释明的是,案涉《回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确,虽不对回复结果产生影响,但在今后文书制作时需注意。

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对于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0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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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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