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终字第23号
申请人:朱**,男,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负责人:林辉,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市监(2025)第4-1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市监(2025)第4-1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限期重做。2025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