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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5-1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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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字第23

申请人:**,男,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负责人:林辉,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市监(2025)第4-1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市监(2025)第4-1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限期重做2025年5月9日机关依法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5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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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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