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 渌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张**,女,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张**,女,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漉浦东路69号 。
第三人:张**,男,住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限拆告(2025)第00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如下决定:限你(单位)在七日内自行拆除所建位于渌口区****改建的房屋,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不提交书面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府认为:该事先告知书是拟对申请人所建建筑物限期拆除所作出的事先告知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