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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09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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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9

 

申请人:**,汉族19861012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马家湾村办塘组20,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012****

委托代理人:翟建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

法定代表人:陈柏林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621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规划变更阶段、竣工阶段)。被申请人于2024623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也不存在延长答复期限通知申请人的情形,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才知晓此事。经联系邮局,得到的答复是因快递员工作疏忽,将该邮件投递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尽快将邮件送达。二、根据被申请人的“三定”文件,被申请人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被申请人并非行政机关。三、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明确房屋的面积、界址等相关信息。房产测绘报告等材料是登记机构准确记载不动产相关信息的关键依据之一,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信息查询,仅限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而被申请人并非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提供不动产资料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均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刘**申请公开的资料为都会中心一期房屋测绘报告,都会中心一期共建设4栋独立建筑,其购买的是都会中心一期2栋户号360的商铺,考虑到上述商铺只与其所在栋存在强关联以及房产面积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麻烦,被申请人现已在查询档案资料,于下周将都会中心一期2栋的房屋测绘报告提供给当事人。综上,申请人查询其需要的不动产资料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而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请求事项。

经审查查明:20246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规划变更材料、竣工阶段)2024623日,该邮件物流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1115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湖南省株洲县分公司出具《快递延误证明》,内容为:1287911894107的快递文件邮件,于2024619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寄出,收件地址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预计送达时间为2024623日,因快递员金**工作疏忽,将该邮件投递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至20241115日快递才送达至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延误时长共计144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112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递延误证明、房屋测绘报告邮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内设股室综合股负责政务公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快递延误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外观图、《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渌编办〔20209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实际未签收亦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递延误证明、房屋测绘报告邮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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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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