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3号
申请人: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咏江苑10栋2001。
法定代表人:史万鹏。
被申请人:株洲市南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栋1单元501楼。
法定代表人:胡毅。
申请人湖南万意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南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史万鹏反映株洲渌湘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回复》(南洲司字〔2024〕14号)不服,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从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本案中,株洲市南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