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56号
申请人: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B栋09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局长。
申请人认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其作出的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LY5号行政处罚决定过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LY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