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5号
申请人:邓**,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合明,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反馈明显不当,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1、明显不当。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附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序号26、序号3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2条第5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为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商贸行业领域超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的举报属于其受理范围。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对申请人关于株百渌口店内经营生鲜区(肉类)旁1配电(控制)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志)的举报,反馈“您提交的举报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显然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未依照职责进行受理,不符合前款规定,即被申请人未有有效证据证实株百渌口店内经营生鲜区(肉类)旁1配电(控制)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非被申请人。2、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举报反馈“您提交的举报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其未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违反《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2条第4项第2款“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回复》(行他字〔2013〕第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规定,特复议。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事项并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根据株安发〔2020〕5号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三)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十八条市商务和粮食局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监管工作。”此举报单并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二、根据系统显示,该举报事项已转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1、申请人举报平台并非被申请人直接管理、运营,该平台为市级筛选转接平台。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来件,对其进行签收时,系统弹出提示“此举报单已选择转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暂不能接收”,此举报单为市级筛选转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已转其他行业领域部门派单,被申请人无法直接接收,无法进行处理。2、根据系统显示,该举报事项已转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系统操作流程,对转接其他主管部门的系统来件无法进行签收办理,系统只有“不受理”的选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只能根据系统提示选择不受理并提交附件,根据上述情况,系统便会自动生成回复“您好,您提交的举报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株百渌口店场所内经营生鲜区(肉类)旁1配电(控制)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志)。2024年8月15日,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在网络平台作出反馈,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举报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举报详情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反馈是否合法。现评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举报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渌口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渌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对涉案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3〕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未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理由,未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具体部门,也未将举报线索移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即举报平台)虽非被申请人直接管理运营,但导致被申请人“此举报单已选择转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暂不能接收”的后果不能由申请人承担,故被申请人“无法进行处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反馈。
二、由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