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2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申请人刘泽勇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刘**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希望解决房屋漏水等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并调查后,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泽勇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系告知申请人反映事项的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泽勇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