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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02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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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2

 

申请人:**,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2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申请人刘泽勇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114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41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为,申请人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希望解决房屋漏水等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并调查后,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泽勇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系告知申请人反映事项的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泽勇反映房屋漏水等问题的回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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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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