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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02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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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渌政复字第57

 

申请人:黎**,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黎**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924日购买到“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皮蛋”,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递《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退货退款、处罚,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现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存在营养成分表计算错误的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认定为标签瑕疵,责令改正,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一、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未告知不予立案依据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其未依据上述规定告知法定权利和义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为责令改正的依据,并非不予立案的依据,不予立案依据仅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如果被申请人依据责令改正的依据作出不予立案属适用依据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望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4930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举报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松花皮蛋,认为其配料表中各营养成分依据GB28050计算规则,其营养成分表中存在虚假内容。二、核查情况:202410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发现:依据GB28050计算规则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项目确实存在错误。三、认定标签瑕疵的依据:被举报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该食品明显不属于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无需标明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的问题属于标签瑕疵并无不妥。四、决定不予立案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行政行为合法。五、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时,履行了法定职责,被举报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并非申请人所述,决定不予立案的依据错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属于食品标签瑕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处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的行为依法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予立案合法。

经审查查明:2024924日,申请人在天天超级集市花费13.8元购买松花皮蛋6枚。该松花皮蛋外包装显示生产商: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杉桥村颜家组。202410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人在《行政履职申请书》中称其购买的厂家为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松花皮蛋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内容,请求被申请人帮忙联系厂家退货退款,依据法律法规对厂家进行处罚。2024105日,该信件由被申请人签收。202410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送花皮蛋标签所标识的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202410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株渌)市监责改2024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举报人生产的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于20241025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两千以下的罚款,改正内容及要求:依法制定好食品标签。2024101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天对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属实,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标签营养成分表计算错误的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向,认定为标签瑕疵,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渌)市监责改202443号)责令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1015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小票、商品外观图、《行政履职申请书》、信件外观图、物流轨迹、现场笔录、(株渌)市监责改2024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邮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现场进行了核查,在查实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下,依法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因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经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5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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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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