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0号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竹塘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竹塘组。
负责人:袁**,该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张**,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宏夏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宏夏桥村。
负责人:汤汉辉,该村村委会书记。
第三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宏夏桥村牛形山组。
负责人:张**,该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宏夏桥村樟树组。
负责人:袁**,该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宏夏桥村对门湾组。
负责人:张**,该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百井村竹塘组、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湘(2024)渌口区不动产权第5002928号不动产证及其不动产登记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湘(2024)渌口区不动产权第5002928号不动产证及其不动产登记,在此之前申请人已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湘(2024)渌口区不动产权第5002928号不动产证及其不动产登记,芦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案号:(2024)湘0203行初323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