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58号
申请人:单*,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姚家坝乡。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平,局长。
申请人单*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关于单*、唐**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为国家教师,系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隶属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及其诉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事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并非其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