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1号
申请人:周**,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邢鑫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其作出的《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州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年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3、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因纸目录、设计说明以及万事达生活广场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放线、验线证明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书;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8、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该回复称:申请人应当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涉案信息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在此前申请人已经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涉案信息的公开,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反馈相关信息应当向被申请人申请。现被申请人又要求申请人再次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申请,两机关相互推诿,被申请人答复违法。被申请人答复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周**申请的“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公开信息为: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3、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以及万事达生活广场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放线、验线证明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书;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8、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根据2019年《中共株洲市渌口区委办公室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转至新组建的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因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变更,人事调动,档案移转等变动,相关信息调取需要时间。周**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查找档案存放所在。被申请人也会督促职能部门将查找到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给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株洲市渌口区“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2024年6月12日,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制作或存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获取。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株洲市渌口区“都会中心一期”项目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3、建设工程规划图(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以及万事达生活广场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4、放线、验线证明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书;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8、规划变更材料(含规划变更申请、变更前后附图对比、规划变更公示材料、规划变更批准材料)。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信息一至八项,均属于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律法规,建议向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019年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渌口区机构改革方案》(株办〔2019〕10号),2019年9月,原属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勘测设计院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中共株洲市渌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渌编办〔2019〕29号)、中共株洲市渌口区委办公室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渌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渌办〔2019〕34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是否合法。从产生本行政争议案的相关证据来看,主要涉及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都会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以“均属于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制作或最初获取的信息,而非我局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的《回复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对于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意见》。
二、由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