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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0-17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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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4

申请人:*,女,汉族,1986921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旭,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摔伤的交通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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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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