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4号
申请人:姜*,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旭,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摔伤的交通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