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35号
申请人:陈**,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 7月30日作出的株公渌(渌)决字[2024]第01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