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38号
申请人:谢**,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晓智,该区区长。
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依法应当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