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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诉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9-10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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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38

 

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1

法定代表人赖晓智,该区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意见不服,于202495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依法应当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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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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