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渌政复字第27号
申请人:晏**,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通过网上申请的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已经对被申请人同一行政行为于2023年9月25日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渌政复字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11月13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同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15日由家人晏**签收送达。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诉讼。”和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