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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7-12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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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21号

 

申请人:唐**,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黄相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名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花石村塘湾组。

法定代表人:汤望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黄竹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调查核实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述称:由于申请人所在的龙船镇黄竹村有关于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的项目,该项目已经正式立项,并与龙船镇黄竹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推进该项目工作的进程,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查阅村务基本情况,行使履行村民监督义务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黄竹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黄竹村民委员于2023年7月22日已经签收,至今没有任何回复。由于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黄竹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回复,申请人只能向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申请监督,龙船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6日签收后并未对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黄竹村民委员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表态,也并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履行其监督以及责令改正的职责,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明显不当。

黄竹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履行其必要的职责,而是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置之不理。黄竹村民委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在答复期限期满后,黄竹村村民委员会依旧拒不履行其职责,申请人迫于无奈只能请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督促黄竹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要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责令黄竹村村民委员会纠正其违法行为。然而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并未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履行法定职责,对黄竹村村民委员会的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反而对黄竹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持纵容的态度,放纵黄竹村村民委员会不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因此龙船镇人民政府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且并未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履行其必要的职责。

因此,被申请人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且明显不当,应当被确认为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因此,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仍在有效期限内。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政府依法确认龙船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对黄竹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调查核实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黄竹村村民委员会就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问题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案涉的法定职责系依申请履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且被申请人已经知晓申请事项。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或邮寄的《关于对**村民委员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并不悉知,无法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非刻意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并未发生,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北京市邮政EMS快递向株洲市渌口区**镇**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一份《村务公开申请》,该申请书载明的内容为:申请人系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村民,其房屋座落在渌口区**镇**村**组**号。据申请人了解,“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项目”涉征范围约1600亩,矿区300米范围内居民需要进行安全防护搬迁,搬迁共涉及周边湖塘村、黄竹村、太水田村共计约207户居民,其中申请人所在的**村为57户。而此次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项目不仅涉及申请人所在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还涉及到村民的水田地。根据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可以知道,搬迁户的水田确定以村为流转主体,由华新公司出资,对搬迁户的水田统一流转,并最终由村委会向本村村民发放相应的流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为了解本村财务的收支情况,遂申请公开:1、2017年至今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所有收支来自于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项目,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2、华新(株洲)新材料科技园项目过程中,有关单位拨款到村委会对公账户的拨款明细账目(需明确拨款单位、拨款时间、拨款用途)。2023年7月22日,该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由**村的***签收。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EMS中国邮政快递邮寄及其物流凭证。该邮寄凭证证实,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邮政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快递,收件人为汤****长,同日,该快递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高**签收。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补充答复书》,辩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收件人为汤**镇长,而联系人电话非镇长本人电话,实际签收人也非镇长本人,信件封面并未标注信件内容及性质。在了解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后,我们才在收发室找到该信件,实际签收人签收信件后认为系镇长本人私信并未开启,而镇长本人对此并不知情,故不能认定申请人信件已由被申请人签收,因此,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陈述、《渌口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申请表》、《关于对**村民委员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EMS中国邮政快递单号为1232540268335邮寄及其物流凭证等证据证实。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审查的重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1.关于镇政府的法定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维护村民知情权的法定职责,但该监督的行政职责需依村民的申请而启动,被申请人不能凭借公权力主动对村委会的村务进行监督。

2.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关于本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快递,已于2024年2月27日即到达被申请人收发室并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而收件人也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从邮件到达地点、签收时间、收件人、实际代签收人等方面综合分析,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函,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实际收到和知悉申请函,其责任不在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请求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申请函后的两个月内,未履行对**村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系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唐**提交的《关于对黄竹村民委员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自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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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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