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24号
申请人:周**,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周**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责令其继续履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