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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6-25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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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渌政复字第22

 

申请人: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郑**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全部事实,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22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全部事实,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消费纠纷,依法行使调解权,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调解,符合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二、复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所购买的食品“鸡蛋桃酥饼”配料表标注“小苏打”,其所提供的证据中配料表标注的并不是“小苏打”而是“苏打粉”,举报不实,虽然标注“苏打粉”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不应当标注俗称,但该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表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标签瑕疵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三、因为没有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依照《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规定,不予复议申请人举报奖励,并未不妥。四、复议申请人于20231010日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购买一包“鸡蛋桃酥饼”,因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将该食品标签中存在的瑕疵问题拆分多次投诉举报,并对市场监管的处理不服多次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构复议,确认行政机关处理合法的情况下,就同一购买行为的重复投诉举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意图裹挟行政机关,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存在主观恶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规定,不应当促长复议申请人的恶意举报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对其恶意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经审查查明:2024318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20242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蛋桃酥饼配料标注不明确,配料标注“小苏打”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调解、查处。该挂号信邮寄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政府旁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亭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挂号信邮件XA32463358936物流详情显示,20242201408邮件到达株洲市朱亭邮政支局,快递员龙跃泉投递,20242202053本人签收,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挂号信XA32463358936,并提交了朱亭支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明快递员龙跃泉对涉案挂号信进行投递时,该挂号信“未能让客户签字确认”“现客户一直未收到邮件未核实邮件”“投递员也多次去办公室核查邮件下落,一直未找到邮件”。综合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XA32463358936及其投诉举报。为此,本机关于202441日作出2024)渌政复字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该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44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鸡蛋桃酥饼成品,也未见该产品外包装盒与标签。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作出(株渌)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鸡蛋桃酥饼”标签配料表标注“苏打粉”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予以改正,逾期不改的,被申请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改正内容及要求: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得标注俗称。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申明》称:郑**投诉我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标签标注“小苏打”,我厂实际标注的是“苏打粉”,且经第三方检测,我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投诉人未举证证明我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我厂拒绝给予投诉人赔偿,不接受调解,特此申明。20244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一、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你和被投诉人之间的消费纠纷。二、经核查,你所举报“桃酥饼”的配料表中并没有标注“小苏打”,举报与事实不符,但配料表标注的是“苏打粉”,该行为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规则》,根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该行为属于食品标签瑕疵,我局决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该行为,不予立案处罚。三、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我局未给予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你举报奖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物流信息、(2024)渌政复字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株渌)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申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案中,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曾就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蛋桃酥饼配料标注不明确,配料标注‘小苏打’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调解、查处”这一投诉举报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机关受理前述复议案后,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于20244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已停止销售涉案“鸡蛋桃酥饼”。被申请人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鸡蛋桃酥饼”标签标注的是“碳酸氢钠”的俗称“苏打粉”,并非“小苏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该标签属于食品标签瑕疵,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因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程序合法。另,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并未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并无不当。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47作出的对郑**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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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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