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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6-20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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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1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立新,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水利局于2024112对其作出的《渌口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渌口区相关网站或者公告栏上公布审批后的《株洲市渌口水电站改制方案》,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电子邮箱,电话通知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就不主动公开改制方案向申请人书面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株洲市渌口水电站职工20231214日渌口区水利局在株洲市渌口水电站公告栏贴出职工补偿明细。202419日申请人通过渌口区政府网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株洲市渌口水电站改制方案,2024112日渌口区水利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不予提供,申请人在2月、3月、4月一直与水利局副局长交涉,均未主动公开,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株洲市渌口水电站坐落在株洲市渌口区子规村茶园洲,距湘江出口处2.5km,成立于1978年,装机总容量3900kw6×650kw),主营发电,兼营过闸、热处理,年均发电能力1400kwh,注册资本金589万人民币,属小型国有企业。渌口水电站运营多年,存在设备陈旧老化、水能利用较低、职工冗余严重、管理水平有限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制约其经济效益的发挥。2023年,渌口水电站根据调查,制定《株洲市渌口水电站改制工作方案》,经水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分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交通局、信访局、渌口镇和国家电网渌口供电公司共同研究,完善该方案。同年10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会议议定,原则通过了《株洲市渌口水电站改制工作方案》,11月,渌口水电站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改制方案,并在公示栏公示该方案。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株洲市渌口区水电站改制工作方案》是渌口水电站制定,属于企业行为,是企业信息,故不应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经审查查明:2024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渌口水电站改制方案。20241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对申请人作出《渌口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渌口水电站是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能予以网站公开,更不能私发个人电子邮箱。渌口水电站是制定执行改制方案的主体,我局是行业主管行政单位负责指导电站改制,如有其他问题可向水电站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渌口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渌口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决定完全不予公开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三,不公开该政府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第四,该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均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无法通过区分处理而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主要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渌口水电站改制方案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前对案涉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过审查,被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曾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故被申请人以案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决定全部不予公开,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于2024112对申请人**作出的《渌口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2.由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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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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