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