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王*,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329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329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2月29日在株洲市渌口区上海名苑2栋104-108门面、溪谷生活超市购买了一包旺牛叔潮汕鲜虾饼(因超市扫不上条形码,所以小票打的是同等价位的安井牛筋丸)、一盒遂心马卡龙合金筷和一个小黄鸭雅美大圆匙。申请人购买的旺牛叔潮汕鲜虾饼,后发现该食品使用执行标准SB/T 10379,依据该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9295,该食品为速冻调制食品,应当按照GB 19295,4.1应当标注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而该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购买的遂心马卡龙合金筷,发现该产品是使用执行标准GB 48067,经查询得知并无此执行标准,该产品属于使用虚假执行标准。依据该产品类型,应该使用执行标准GB 4806,依据该标准4806.1的8.3条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等内容。而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无生产日期和使用虚假执行标准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购买的小黄鸭雅美大圆匙,该产品是使用执行标准GB 4806,依据该标准4806.1的8.3条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等内容。而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无生产日期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申请人遂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在回执信中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没有说明任何不立案原因,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经济受损,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事。该商家售卖的商品没有任何标签、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商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确认商品安全的唯一渠道,诸如此类三无食品无从追溯商品的具体来源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在株洲市渌口区上海名苑2栋104-108门面、溪谷生活超市购买了一包旺牛叔潮汕鲜虾饼,一盒遂心马卡龙合金筷和一个小黄鸭雅美大圆匙。因旺牛叔潮汕鲜虾饼为速冻调制食品,但是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遂心马卡龙合金筷标注虚假执行标准,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小黄鸭雅美大圆匙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涉嫌违法,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于2024年3月10日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提取进货票、证等,现已查明:上述举报的商品均不是被举报人生产,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金筷和小黄鸭雅美大圆匙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两种产品众所周知,不是限期使用的商品,依法无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是生产者的义务,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举报人反映“遂心马卡龙合金筷,是使用执行标准GB48067,经查询并无此执行标准”,与事实不符,该产品标注的是检验依据:GB4806.7,经查询GB4806.7-2016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标准,并非申请人所说“并无此执行标准”。根据以下规定,对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没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和产品标识未设定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申请人举报的产品不存在“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的“潮汕鲜虾饼为速冻调制食品,但是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但其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要件,被举报人在采购该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义务,依据举报人所述,“该食品为速冻调制食品,应当按照GB19295,4.1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规定,该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但该食品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潮汕鲜虾饼,产品类型:速冻肉糜类生制品,既然是生制品自然不适合即食,没有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足以误导消费者,该行为非被举报人所为,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被举报人销售标签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295,4.1标注“即食或非即食”鲜虾饼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该行为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不足以误导消费者,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人销售没有标注所含成分符合性声明,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合金筷、大圆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销售标签不合法食品的行为,被举报人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故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的食品已经售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在株洲市渌口区溪谷生活超市花费59元购买一包旺牛叔潮汕鲜虾饼,一包遂心马卡龙合金筷和一个小黄鸭雅美大圆匙。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溪谷生活超市购买的潮汕鲜虾饼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遂心马卡龙合金筷、小黄鸭雅美大圆匙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329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于该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外观图、付款截图、购物小票、市场监管〔2024〕第0329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属市场举报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后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程序上虽因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而启动核查,但本质上系被申请人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此,被申请人依法只具有将核查处理的结果依照法定时限告知举报人的程序性职责,而被申请人对举报人所作出的调查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并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即诉的法益。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