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17号
申请人:付**,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申请人付**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413005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津雷精制槟榔中奖标签未注明中奖概率,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413005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湖南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的告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本质上系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权力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