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株洲新交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湘大厦8楼801-9号。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谭*,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湘株)登记内名驳字〔2024〕29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