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13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申请人郑**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5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蛋桃酥饼”配料标注“泡打粉”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5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5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