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5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2001年8月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林辉,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表标准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被申请人未曾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另查明,本案申请人的投诉是基于其2023年10月10日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购买的一包“鸡蛋桃酥饼”这一事实。2023年10月25日郑**已经就该事实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将结果邮寄给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上列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申请人就涉案投诉已经进行过处理,本案投诉属于重复投诉。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蛋桃酥饼配料标注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调解、查处。该挂号信由快递员龙跃泉投递到朱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未经签收,至今未找到该挂号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挂号信XA32463358936物流轨迹及其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挂号信邮寄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政府旁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亭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挂号信邮件XA32463358936物流详情显示,2024年2月20日14:08邮件到达株洲市朱亭邮政支局,快递员龙跃泉投递,2024年2月20日20:53本人签收,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挂号信XA32463358936,并提交了朱亭支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明快递员龙跃泉对涉案挂号信进行投递时,该挂号信“未能让客户签字确认”“现客户一直未收到邮件未核实邮件”“投递员也多次去办公室核查邮件下落,一直未找到邮件”。综合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XA32463358936及其投诉举报。据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