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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1-09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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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9

 

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对申请人投诉渌口区朱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莲蓉蛋黄月饼和五仁草花月饼一案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按食品安全法处理该案件,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株洲市市长信箱投诉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莲蓉蛋黄月饼,该产品配料表中糖浆和液态油未标注具体名称,吉士粉、莲蓉馅料、枧水属于复合配料,未标注原始配料。五仁虫草花月饼配料表含有虫花草,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以上两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调查处理。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回复称已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本人对结果不服,理由如下:一、针对莲蓉蛋黄月饼,《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条明确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其中添加的吉士粉、莲蓉馅料、枧水属于复合配料,应当标注标示其原始配料。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标示,无法让消费者了解其真实成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产生误解。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莲蓉蛋黄月饼中添加的糖浆和液态油,没有标注具体名称。糖有很多种,糖浆的配料和制作方法也有很多种,同样,液态油也有很多种。笼统的标注无法让消费者指导具体添加的到底是什么东西,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针对五仁虫草花月饼,其配料中添加虫草花(蛹虫草),卫计委2014年10号公告以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蛹虫草,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并且在公告中特别强调食品标签上必需标注,不按规定标注,会让不宜食用的人群误认为可以食用,造成人体健康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综上,以上两种产品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4款的规定对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错的,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以上两种产品都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被申请人处理此案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于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反映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销售的莲蓉蛋黄月饼、五仁虫草花月饼存在:标签中复合配料没有如实标注原始配料,添加虫草花没有注明虫草花不适人群等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规则》的行为。2023年9月28日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举报属实。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复议申请人反馈了核查情况,并告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2023年10月8日,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又通过株洲市市长信箱,反映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请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该案件。经过2023年9月28日的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发现举报属实,被投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涉案两种月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两种月饼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举报的食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被投诉举报的食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涉案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标签未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和未注明虫草花不适人群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举报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罚,而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帮助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并无不妥,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株洲市市长信箱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长沙市易买得生活超市购买由被投诉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五仁虫草花月饼(超市小票标注为伍仁酥月),配料表中有虫草花,即蛹虫草,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卫计委2014年10号公告以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长沙市购买由被投诉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莲蓉蛋黄月饼,配料表糖浆和液态油未标注具体名称;吉士粉、莲蓉馅料、枧水属于复合配料,未标注其原始配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上述两件投诉均反馈:已责令商铺改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被投诉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交了上述两种月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涉案的两种月饼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作出株渌市监责改〔1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投诉人食品标签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在2023年10月15日前改正。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案涉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经停产,原先使用的标签已经停止使用。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市长信箱进行投诉,称其2023年9月14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蓉蛋黄月饼配料表中,糖浆和液态油未标注具体名称;吉士粉、莲蓉馅料、枧水属于复合配料,未标注其原始配料。五仁虫草花月饼(超市小票标注为伍仁酥月),配料表中有虫草花,即蛹虫草,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卫计委2014年10号公告以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两商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责令整改范围,特别是添加虫草花未标注人群会严重影响人身安全,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违法生产商家,将违法行为简单表述为“不规范”。再请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以上案件。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回复称:工作人员调查后认定商家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结果已于11月29日告知投诉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现场笔录、莲蓉蛋黄月饼检验报告、五仁虫草花月饼检验报告、株渌市监责改〔1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洲市市长信箱投诉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购买的由被投诉人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五仁虫草花月饼及莲蓉蛋黄月饼标签不合法,其投诉表述实质上为“举报”,并不包括“投诉”的内容。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即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在查实被举报人所售涉案月饼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当,本机关认为本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市长信箱再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该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鉴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并回复,属于依法履职且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对申请人周**作出的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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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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