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4)渌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曹**,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3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