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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2-05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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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渌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曹**,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18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3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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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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