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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1-0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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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8

 

申请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投诉举报信后未依法进行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119日收到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程序不符。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企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中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据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原因并不属于第四十六条中的任何一款,就算最牵强的当事人也并未下落不明。同时根据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协助。被申请人并未穷尽调查手段,而仅是通过查看联系确认不予立案,证据不足,并且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第二,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市监局具有发现违法行为就得查处的职责,所以其应当对违反公司法的问题进行查处,但是其未履行该职责。被申请人查看该投诉举报企业并不在经营,也就是说其已经知道了被投诉举报企业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公司地址)的情形。依《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当事人通过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手段,而列入异常名录不属于行政处罚。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被申请人更应该进行立案调查。且应当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被申请人虽然将当事人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但并不属于对本人投诉举报作出的最终处理。当事人售卖与核污染相关的日本食品,本人购买发现并进行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竟然不进行彻底追查。属于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问题不重视、存在执法过错、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亦受到损害,并加剧了本人的维权成本。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通过电话联系、现场核查、调查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已经穷尽了各种手段,仍无法组织双方调解。因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不在渌口区,其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无法查证,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无法立案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通过被投诉人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将被投诉人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对于被投诉人涉嫌改变住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立案进行处理,此案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终结。2023127日,答复人作出了株渌市监罚告【2023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吊销被投诉人(株洲市渌口区勇琛食品店)营业执照,并已依法送达被投诉人。

      经审查查明:2023113日,申请人在株洲市渌口区勇琛食品店所属淘宝平台网店妖妖旺旺生活馆以15.5元的价格购买炙烤玉米味四层空心脆一袋。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株洲市渌口区勇琛食品店所属网店购买的零食空心脆产地为东京都,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44号),请求赔偿1000元、查处、奖励。20231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渌口区勇琛食品店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在该住所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发现该企业拓牌,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131****7870无法联系该企业,通过向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南洲产业园物业管理处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入驻园区,被投诉举报人处于失联状态。此前因他人举报,被申请人已于2023630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11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对陈**投诉举报的回复》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勇琛食品店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居住和开展经营活动,园区物业确认该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入驻园区,其登记注册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被申请人无法组织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向被投诉举报人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在渌口区,其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无法证实,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无法立案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其未在登记的住所居住、经营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涉嫌提供虚假文件取得登记或者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的行为,被申请人将依法另案处理。

另查明,202311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株渌市监责改〔2023119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在20231116日前改正,按照规定迁出,或者搬回登记的经营场所、办理注销登记。20231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株渌市监罚告〔2023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常驻和经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7日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变更登记的【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页面、物流信息、《对陈**投诉举报的回复》、快递盒外观照片、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投诉举报书、现场检查记录表、株渌市监责改〔2023〕119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渌市监罚告〔2023〕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查实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食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及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考虑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系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发货地为上海市,实际经营地并非株洲市渌口区,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并无不当鉴于此前因他人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另,对于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没有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该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故,对于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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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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