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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2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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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29

 

申请人:曾**,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弈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9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长期在家指导装修,由于装修工人不慎损坏房屋结构,申请人一无所知,在物业通知后申请人即回去配合相关单位按指定要求修复,经湖南首华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完全达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剪力墙等结构未发现影响承载力的损伤、倾斜、变形、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本人房屋损伤事件,申请人未在场未授意工人砸墙,且事发后申请人积极配合,按照首华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给出的修复方案进行安全修复,经相关部门鉴定违法轻微。综上,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收到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美的梧桐庄园43904业主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后,立即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违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勘察、取证,调查中核实了美的梧桐庄园43904业主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根据调查的情况,被申请人进行了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告知了申请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将相关的文书送达给了申请人,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二、申请人是美的梧桐庄园43904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又是房屋装修的委托人,其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申请人工作人员的问话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房子装修时,是我们委托我老公的姐姐的老公在进行,房子装修事情是我老公和他姐夫在联系的。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辩解老公常年在外,本人身体不好,不知道装修工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该辩解不能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如申请人未授意装修工人敲毁剪力墙结构,其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工人进行民事责任追偿。三、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申请人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敲毁了厨房连接生活阳台处的剪力墙的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破坏剪力墙会影响正常受力及抗震性能,对主体结构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安全事故,装修过程中不得对剪力墙擅自拆改,明确了申请人房屋装修过程中敲毁剪力墙的行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法律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四、被申请人在202339日收到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株渌建线移函字〔2023〕第06号)后,开始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因为该案涉梧桐庄园43904业主装修时,是否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和修复后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等专业技术性问题,被申请人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修复的剪力墙结构进行鉴定,因剪力墙修复和修复后鉴定导致案件调查时间过长。综上所述,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38日,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渌口区美的·梧桐庄园43904业主龙**、曾**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致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线索函告被申请人,并请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202339日,被申请人对龙**、曾**作出(株渌)城停通字〔2023〕第001号责令停工通知书。20233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不知道拆除的厨房连接生活阳台处的是承重墙。同日,被申请人对梧桐庄园小区物业装修管理员进行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在202331日发现,美的梧桐庄园43904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厨房连接生活阳台处剪力墙。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厨房连接生活阳台处的剪力墙已被拆除。2023327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2023316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涉案房屋剪力墙修复方案。之后申请人聘请湖南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剪力墙进行恢复。202356日,被申请人聘请湖南省首华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质量检测鉴定,619日,该公司出具株洲美的梧桐庄园五期43#9层墙柱施工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结论显示,涉案房屋已修复的剪力墙结构与委托方提供的该房屋修复方案相符,混凝土抗压强度、剪力墙厚度、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满足修复方案要求,剪力墙等构件未发现影响结构承载力的损伤、倾斜、变形、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20237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渌)城行告〔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0237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裁量权基准及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申请人行政处罚陆万元。2023818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梧桐庄园五期43#承重墙补充说明,说明梧桐庄园五期43#栋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剪力墙为建筑竖向承重及抗震构件,破坏剪力墙会影响结构正常受力及抗震性能,对结构主体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安全事故,装修过程中不得对承重剪力墙擅自拆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株渌建线移函字[2023]06号线索移交函、(株渌)城停通字〔2023〕第001号责令停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修复方案、修复协议、修复施工质量评估报告、株(渌)城行告〔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城行罚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据上述规定及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关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问题。

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申请人擅自拆除承重墙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三、关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适当性问题。

房屋业主有权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但在行使权利即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来看,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业主,主观上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承重结构的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这一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违法性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对申请人处陆万元的罚款,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当相当。从本案来看,申请人系初次违法,所破坏的墙体为剪力墙,已对所破坏的墙体进行修复,并满足修复方案要求,系对违法行为的改正。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对本案行政罚款幅度作出适当变更。

四、关于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20233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202356日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承重墙修复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619日出具鉴定意见,20237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罚款幅度作适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即由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变更为叁万元整(¥30000.0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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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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