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旭,职务:负责人。
第三人: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淦田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年6月21日作出的第20230500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