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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1-19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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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2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申请人:丁**,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浦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丁**2023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核查相关部门摧毁“长城小区”建筑工程的责任。2、核查“长城小区”拓宽修路占地与购房人权益受损的关系。3、调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付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51.35万元。”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李**、株洲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纠纷已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了处理,申请人称其未得到偿付。申请人未就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了处理,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也并未就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无证据显示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行政复议请求也不具体,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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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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