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渌政复字第11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址:安徽省刘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法定代表人:王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