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渌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生于2001年,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法定代表人:王帅,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