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2022 )渌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谢**,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
法定代表人王帅,局长。
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株洲市**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1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株洲市**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 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