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渌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浪,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株公渌(渌)决字【2021】第01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