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家庭户立户的,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者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自然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立户公民的凭证。
第九条 申报家庭户分户的,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分家协议书或者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房租赁契约或者其他证明分户公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情况证明。
第十条 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单位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该单位设立的批文、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十一条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