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株洲市渌口区燕清木材加工厂、株洲市渌口区康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单位7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0731-2761750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