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分析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食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
2021年11月17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湘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对芦淞区某风情餐厅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食品处理区有过期的“御膳金排”猪排1袋,规格653克,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执法人员根据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认定,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原料“御膳金排”猪排进入食品处理区内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猪排1袋,处罚款20000元。
2023年我局查获某医院食堂,在食堂操作台和仓库中分别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醋”,我局对该食堂立案处理。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关键点是“用”,从以上案例分析,如果仅仅在经营者创库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活着食品原料,不能认定其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在没有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直接证据情况下,如果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入了食品处理区内,才视为“用”。而在其仓库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则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举一反三,我们在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时,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进入销售的区域,才能认定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其存放在仓库中的则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