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雷鑫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工件、汽车零部件及护栏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金属工件、汽车零部件及护栏加工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洲片区专精特新产业园6#栋 |
建设单位 | 株洲市雷鑫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6〕3号 |
审批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市雷鑫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市雷鑫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工件、汽车零部件及护栏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市雷鑫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在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洲片区专精特新产业园6#栋建设金属工件、汽车零部件及护栏加工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3260.24m2;厂房分为东西侧两部分,本项目利用厂房东侧部分。厂房第1F使用的建筑面积约543.3m2,包括喷粉房、固化房、抛丸区、原料暂存区、成品暂存区;厂房第2F使用的建筑面积约543.3m2,包括喷粉房、固化炉、原料暂存区、成品暂存区;厂房第3F使用的建筑面积约543.3m2,主要为办公生活区。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加工金属工件约1112.5t/a,汽车零部件315t/a,金属护栏(普通锌钢)360t/a,总喷粉面积约17.7388万m2。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抛丸工序采用密闭抛丸设备,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厂房第1F的喷粉房和固化房为密闭间;第2F的喷粉房设置悬链输送,在悬链进出口处增设软帘;第2F的固化通道两侧设置集气罩及包围型软帘。1F、2F的固化均采用天然气燃烧加热。喷粉废气经负压收集+滤芯除尘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固化及燃气废气排气筒的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的要求;喷粉、抛丸粉尘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炉窑旁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手套、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贮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喷粉粉尘、抛丸粉尘、废包装物、废钢砂、废滤芯及布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二氧化硫0.02t/a、氮氧化物0.15t/a、VOCs0.02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