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铲齿散热器生产及压铸件研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铲齿散热器生产及压铸件研磨项目 |
建设地点 | 渌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渌大道与1号道路交界处西南侧现厂区3#厂房第1F及5#厂房第1F局部 |
建设单位 | 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25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12月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铲齿散热器生产及压铸件研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亿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铲齿散热器生产及压铸件研磨项目。项目利用厂区现有3#厂房第1F和5#厂房第1F局部,总使用建筑面积约3255m2,其中3#厂房第1F建筑面积约2955m2,5#厂房使用的建筑面积约300m2。3#厂房第1F主要包括型材原料摆放区、铲齿、滚齿、锯切、磨齿专区、CNC加工区、热管装配压管区、点胶与风干区、配胶房、热阻测试房、打磨房、成品物料临时周转区、全检包装区、刀具房、办公室等;5#厂房第1F局部主要配备1台超声波高压清洗机及1座研磨房;配套项目生产附属设备和环保设施。项目规模为年产铲齿散热器12万件;年研磨加工压铸件(主板散热压铸件、PCB散热支架)30万件(约150t/a)。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设置密闭的配胶房、点胶与风干区,配胶、点胶及风干废气经管道微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打磨工序设置单独密闭打磨房,配置负压收尘打磨工作台,打磨粉尘经负压收尘+滤芯除尘后,房间内无组织排放;铲齿、平齿等工序产生粉尘经移动式小型吹吸罩+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CNC加工废气通过CNC设备自带油雾净化设施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超声波清洗废水、研磨及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过“综合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总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加强对现有废水处理站(规模20t/d)运行管理,严禁废水处理站超负荷运行。原表面处理项目中的电泳线及喷粉线前处理生产线投入运行前,须对废水处理站进行提质扩容改造,以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抹布手套、含油碎屑、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贮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包装、废刀具、废研磨针)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078t/a、氨氮0.013t/a、总磷0.001t/a、VOCs0.17t/a。扩建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91t/a、氨氮0.15t/a、总磷0.010t/a、二氧化硫0.12t/a、氮氧化物2.44、VOCs6.44t/a。企业现已购买排污权指标:COD3.46t/a、氨氮0.04t/a、二氧化硫0.12t/a、氮氧化物2.44t/a。改扩建后需申请总量指标氨氮0.11t/a,总磷0.010t/a,VOCs0.17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