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渌口区南洲新区垃圾中转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渌口区南洲新区垃圾中转站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和谐大道北侧、京广铁路东侧 |
建设单位 |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24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报送的《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渌口区南洲新区垃圾中转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投资200万元在现有渌口区南洲新区垃圾中转站预留用地实施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站区东侧新增一处钢架棚,棚下新增原料暂存区及危废贮存点,新增一体化废水处理站1座,规模为25t/d,占地面积约60㎡,包括隔油调节池、混凝气浮池、升流式厌氧池、缺氧反应池、MBR生物膜池、末端氧化池、污泥浓缩系统。压缩站房内新增1座“喷淋洗涤”废气处理设施,位于压缩站房西侧,占地面积20㎡。生活垃圾仍采用垂直压缩工艺,压缩设备从30t/d更换成45t/d的垂直压缩机,其余设备不变。压缩后的垃圾运至华新环境工程(株洲)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改扩建后,总用地面积600m2保持不变,总建筑面积132.4m2保持不变,包括1栋1F的生产用房,内设压缩站房占地面积100㎡、办公用房及管理用房占地面积32.4㎡。项目服务范围为南洲新区垃圾中转站及渌口区消防中队、和成国际、人民医院、甘塘坡等4处垃圾收集点。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版)的通知》(株环发〔2024〕22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垃圾压缩站房设有高压喷雾除臭机,卸料、压缩作业时采用自动喷洒微生物除臭药剂方式除臭;生活垃圾压缩间、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至“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和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清洁废水、地面清洗废水、降尘除臭废水、喷淋塔外排废水、垃圾渗滤液等生产废水收集入渗滤液收集池,再经污水提升泵抽至废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混凝气浮+厌氧+缺氧+MBR膜池+末端氧化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中COD、BOD5、NH3-N、TN、SS、总磷排放执行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pH、总铅、总汞、总镉、总铬、色度、总砷、动植物油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南侧、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厂界北侧、东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本项目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与其他生活垃圾一起压缩转运处理。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抹布手套、浮油沉渣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贮存,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弃生物填料、废水处理污泥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强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压缩间、渗滤液收集池、原料和废物贮存区等按要求做好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安全。 6.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32t/a、氨氮0.05t/a、总磷0.004t/a。项目属公共基础设施,无需购买总量指标。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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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