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用高分子模塑配件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用高分子模塑配件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标准厂房四期)19#栋 |
建设单位 | 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23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用高分子模塑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南洲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标准厂房四期)19#栋,新建车用高分子模塑配件生产线项目,年生产88万件车用模塑配件。项目总建筑面积6646.42m2,生产区建筑面积5512.42m2,主要包括原料区、供料拌料房、注塑区、修模区、破碎房、五金辅材及包材暂存区、成品暂存区等。同时配套循环冷却水设施、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固废贮存间以及公共辅助设施。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烘料、拌料、上料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破碎机设置安装在密闭的破碎间内,粉尘经车间降尘收集后再无组织排放;注塑机上方设置包围型集气罩(集气罩+外侧软帘),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通过15m 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酚类、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排放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值。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本项目车间采用干法清扫,无清洁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沾染废油抹布手套、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贮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04t/a、氨氮0.01t/a、总磷0.001t/a、VOCs 0.1t/a。本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仅排放生活废水,VOCs需购买总量指标。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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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