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渌口普通高级中学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渌口普通高级中学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区梅子湖片区 |
建设单位 | 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22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10月9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湖南恒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渌口普通高级中学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拟投资14725万元,在株洲市渌口区梅子湖片区建设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渌口普通高级中学新建项目。该项目新建办学规模30个班的高级中学,总用地面积43305.81m2(约64.96亩),总建筑面积29467.84m2,其中:教学楼建筑面积13392.55m2,科创楼建筑面积4897.08m2,风雨运动场建筑面积3294.48m2,学生宿舍建筑面积4346.1m2,食堂建筑面积1804.94m2,连廊建筑面积675.45m2,配电室建筑面积266.2m2;室外运动场面积15000m2,地下室面积791.04m2。建筑基底面积为7830.61m2,容积率为0.68。配套建设用地范围地面操场、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环保等设施。 根据湖南恒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 2023 版 )的通知》(株环发〔2024〕22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项目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营运期项目内各教学楼、科创楼、宿舍、食堂等均须设置合理规模多格化粪池对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校内污水收集管道;食堂餐饮含油废水须集中收集,经隔油池处理后经校内污水收集管道;实验室废水经合理规模的酸碱中和池预处理后通过校内污水收集管道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渌口区王家洲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施工期:加强施工现场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株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八个百分百”的要求,设置临时围挡,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进行覆盖、裸露作业面铺设绿色防尘网、定期喷雾洒水抑尘、原料临时堆场覆盖或加湿、避免大面积开挖填土方作业、对作业面进行洒水润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本项目不得使用燃煤设施。高、初中实验室产生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引至预留风道,通过设置距地22m 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食堂油烟经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引至屋顶,设置距地15m 排气筒(DA003)排放。高、初中实验室产生废气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GB18483-2001) 表2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垃圾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禁止夜间施工。如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的,需获得夜间施工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发布公告。营运期项目内教学楼、科创楼、宿舍等须合理布局,避免设置在临近主干道路一侧;广播系统须采用低音喇叭多点布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有效削减噪声声源,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西、北侧临道路达4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减量排放。施工期建筑垃圾须按规范要求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规范处置。营运期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实验危险特性废液、废试剂瓶)和学校医务室产生的少量医疗废物及过期药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生活垃圾须定点暂存、日产日清、分类减量后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食堂隔油池废油须定期清掏后与餐厨垃圾严格按照《株洲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处置,采用专用收集桶集中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61t/a、氨氮0.07t/a、总磷0.007t/a、氮氧化物0.0048t/a、VOCs0.0029t/a。本项目属于学校项目,不属于工业类排污单位,无需购买总量指标。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