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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智能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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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

智能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智能再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洲新区标准厂房一期B7栋

建设单位

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5〕17号

审批日期

2025年9月17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智能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纽维德20万台汽车零部件智能再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8月10日经我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株渌环评表[2023]19号,生产规模:再制造汽车发动机1万支/年,汽车方向机1万支/年。因公司发展规划调整,决定不再进行建设。本项目环评批复之日起,《关于〈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纽维德20万台汽车零部件智能再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株渌环评表[2023]19号)同时废止。

2.株洲纽维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3500万元在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洲新区标准厂房一期B7栋新建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智能再制造项目。本项目租赁标准厂房一期 B7 栋第1-5层装修改造,建筑面积为6181.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2层汽油发动机再制造线、3-5层柴油发动机再制造线,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1间、危险废物贮存间1间。员工食宿、供水、排水、用电等公辅设施均依托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投产后,再制造乘用车汽油发动机1.4万台/年,工程机械柴油发动机0.6万台/年。

根据湖南众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版)》(湘环函[2024)26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间地面清洁废水、零件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气浮+铁碳微电解+芬顿反应+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X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喷砂废气通过喷砂机体内箱体管道集气+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粉尘通过集气罩集气+布袋除尘器处理;设置密闭喷漆房和危废贮存间,电烘箱废气通过密闭管道连入喷漆房,调漆、喷漆、晾干、烘干等废气和危废间废气负压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喷砂废气、打磨粉尘、喷漆房废气、危废间废气经处理后共用19米排气筒(DA001)排放。

喷砂、打磨、喷漆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漆房、危废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1、表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喷砂、机加工、打磨、焊接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热试过程柴油燃烧废气中的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营运期东、西、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侧执行4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过滤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泥和浮渣、清洗机滤芯、废磁悬液、油渣、沾染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贮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金属碎屑、布袋收尘灰、不合格品、不可用零件、一般废包装材料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044t/a、氨氮0.007t/a、总磷0.00044t/a、VOCs0.121t/a、二氧化硫0.00133t/a、氮氧化物0.00212t/a;该企业已申购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8t/a、氨氮0.02t/a、VOCs0.42t/a、二氧化硫0.01t/a、氮氧化物0.01t/a,本项目新增总量指标总磷0.001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审批公示稿-株洲纽维德年产2万台(套)汽柴发动机零部件及整机智能再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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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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